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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

    發布時間:2015-12-30  瀏覽 2076 次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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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按照 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 GB 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與 GB 7258—2004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第1章的適用范圍(見第1章);

      ——修改了第3章的機動車、汽車、乘用車、客車、公共汽車(城市客車)、貨車、半掛牽引車、專項作業車、兩用燃料汽車、雙燃料汽車、掛車、牽引桿掛車、中置軸掛車、半掛車、汽車列車、鉸接列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的定義,增加了載客汽車、公路客車(長途客車)、旅游客車、校車、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中小學生校車、專用校車、低速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教練車、殘疾人專用汽車、普通摩托車、兩輪普通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正三輪輕便摩托車、特型機動車的定義,刪除了臥鋪客車(2004年版的3.2.2.1)、電動汽車(2004年版的3.2.9)的定義;將汽車分為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專項作業車三大類,將2004年版中的摩托車(2004年版的3.5)及輕便摩托車(2004年版的3.6)合稱為摩托車(見3.5),將2004年版中的摩托車(2004年版的3.5)改稱為普通摩托車(見3.5.1);

      ——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機動車產品標牌需標識的內容(見4.1.2)和車輛識別代號的打刻要求(見4.1.3),增加了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電動摩托車應打刻電動機型號、編號的要求及標識的視認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見4.1.4);

      ——增加了乘用車和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貨車(低速汽車除外)應在靠近風窗立柱的位置設置能永久保持的車輛識別代號標識的要求,以及乘用車應具有能讀取車輛識別代號的電子數據接口、在后備箱(或行李區)的合適位置標示車輛識別代號,且應在至少5個主要部件上標示車輛識別代號或零部件編號的要求(見4.1.5和4.1.6),修改了危險貨物運輸車的標志要求(見4.1.7),增加了對機動車進行改裝或修理時不得對車輛識別代號等整車標志進行遮蓋(遮擋)、打磨、挖補、墊片等處理及鑿孔、鉆孔等破壞性操作的要求(見4.1.8);

      ——修改了車長小于16m的發動機后置的鉸接客車的后懸要求(見4.3),增加了鉸接列車的半掛車的總質量不得大于半掛牽引車的最大允許牽引質量的要求(見4.5.1.5),修改了載客汽車乘員數的核定要求(見4.5.2.和4.5.3),增加了乘員數核定的特殊規定(見4.5.6);

      ——修改了客車、罐式汽車和罐式掛車的側傾穩定角要求(見4.7.1),增加了旅居車和旅居掛車旅居室內的專用裝備設施應明示安全使用規定(見4.8.4)、所有貨車和專項作業車應噴涂總質量、欄板貨車和自卸車應噴涂欄板高度、罐式車輛應噴涂灌體容積及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部分貨車及所有掛車應標識放大號、部分客車應噴涂座位數、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和校車標牌(見4.8.6~4.8.9)及教練車應噴涂“教練車”字樣和機動車外部噴涂標志圖案和安裝燈具的原則規定(見4.8.11、4.8.12),刪除了專門用于運輸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應在車身兩側噴涂“禁止煙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

      ——增加了機動車環保要求的原則規定(見4.15)和機動車產品使用說明書的相關規定(見4.16);

      ——增加了輪式專用機械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參數、轉向系、制動系、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等要求按土方機械相關強制性標準實施的規定(見4.17.2);

      ——增加了有駕駛室的正三輪摩托車使用方向盤轉向時的相關規定(見6.1),修改了機動車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要求(見6.4)和轉向力測試的要求(見6.8),增加了專用校車應采用轉向助力裝置(見6.9)及前軸采用雙轉向軸時轉向輪的橫向側滑量不作要求的規定(見6.11);

      ——修改了三軸及三軸以上汽車的制動完全釋放時間要求(見7.1.6)和應安裝防抱死制動裝置的機動車類型(見7.2.11),增加了部分汽車的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見7.2.6)、教練車(三輪汽車除外)應裝備有副制動踏板(見7.2.12)、部分汽車應裝備輔助制動裝置(見7.5)及氣壓制動系應安裝保持壓縮空氣干燥、油水分離的裝置的要求(見7.7.4);

      ——修改了路試檢驗時的列車的行車制動距離要求(見7.10.2.1)和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要求(見7.10.2.2)、駐車制動性能檢驗要求(見7.10.4)及臺試檢驗時的制動力要求和制動力平衡要求(見7.11.1.1和7.11.1.2),增加了臺試檢驗汽車、汽車列車行車制動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見7.11.1.5),修改了檢驗結果的復核要求(見7.11.3);

      ——增加了機動車不得安裝遮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的裝置、用戶不得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改裝或加裝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要求(見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燈具閃爍的相關規定(見8.1.2),增加了部分貨車、專項作業車和掛車后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透光面面積要求(見8.2.1)、校車應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要求(見8.2.7)、某一轉向燈發生故障(短路除外)時的要求(見8.3.8)和部分貨車和掛車、低速車輛應設置車輛尾部標志板的要求(見8.4.1),修改了車身反光標識設置及車身反光標識材料的相關規定(見8.4.1~8.4.5),增加了柔性車身反光標識的相關規定(見8.4.6),刪除了附加的燈具、反射器或附屬裝置不允許影響本標準規定安裝的燈具和信號裝置的性能且不應對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響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

      ——增加了打開所有前照燈(遠光)時總的遠光發光強度要求及兩燈制輕便摩托車的遠光光束發光強度最小值要求(見8.5.2),修改了前照燈遠光照射位置的檢驗要求(見8.5.3.3),刪除了前照燈遠、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

      ——增加了教練車(三輪汽車除外)應設置輔助喇叭開關的要求(見8.6.1)、客車電器導線的阻燃要求和乘員艙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見8.6.2),修改了機動車應裝備儀表或顯示信息的相關規定(見8.6.3),增加了專用校車應設置電源總開關和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應設置電磁式電源總開關的相關規定(見8.6.4),修改了應安裝行駛記錄儀的汽車車型要求,增加了顯示、數據接口布置的規定、行駛記錄功能符合要求的衛星定位裝置視同行駛記錄儀的規定及專用校車和臥鋪客車還應安裝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的規定(見8.6.5)及汽車裝備、加裝電氣設備的原則性要求(見8.6.6),修改了無軌電車的特殊要求(見8.6.7);

      ——修改了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的車輪范圍(見9.1.2),增加了機動車使用的翻新胎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見9.1.2)、專用校車和臥鋪客車應裝用無內胎子午線輪胎、危險貨物運輸車和車長大于9m的其他客車應裝用子午線輪胎(見9.1.5)、空氣彈簧應無裂損、變形及漏氣、控制系統應齊全有效(見9.3.3)和三軸公路客車的隨動軸應具有隨動轉向或主動轉向功能的要求(見9.4.4);

      ——增加了自動變速器的相關規定(見10.2.1)及部分車型應具有超速報警和限速功能(或裝備限速裝置)的要求(見10.5);

      ——增加了車身外部不應產生明顯的鏡面反光(見11.1.1)、客車上部結構強度要求的相關規定、專用校車車身結構的特殊要求及車長大于11m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和所有臥鋪客車應采用全承載整體式框架結構車身的要求(見11.2.1)、幼兒專用校車乘客區應采用平地板結構的要求(見11.2.3)、專用校車的踏步高要求(見11.2.4)和行李架(艙)設置要求(見11.2.5)、專用校車前部應設置碰撞安全結構的要求(見11.2.6)及校車側窗下邊緣的高度要求(見11.2.7);

      ——增加了集裝箱運輸車和集裝箱運輸半掛車的構造應保證集裝箱運輸過程中始終安全、穩妥地固定在車輛上的要求(見11.3.2)、貨車和掛車的載貨部分不得設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設計成可伸縮的結構(見11.3.3、11.3.4)及貨車駕駛區座椅布置的相關規定(見11.3.5),增加了摩托車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關規定(見11.4.2、11.4.3);

      ——增加了乘用車車門的相關規定(見11.5.2),修改了客車乘客門的相關規定(見11.5.3~11.5.5),增加了擊碎玻璃式應急窗的安全玻璃類型和厚度要求(見11.5.6),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校車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應大于等于50%的要求(見11.5.7)及廂式貨車和封閉式貨車的貨箱部位不得設置車窗的要求(見11.5.8);

      ——修改了載客汽車座椅布置的規定(見11.6.2~11.6.6)和臥鋪布置的規定(見11.6.7),增加了校車照管人員座位的設置及專用校車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強度要求(見11.6.8)、專用校車靠近通道的學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見11.6.9)及正三輪摩托車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見11.6.10);

      —— 修改了客車內飾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發動機艙隔熱防火的相關規定(見11.7.1、11.7.2),增加了號牌板(架)應有號牌安裝孔的要求(見11.8.2)、乘用車(三廂車除外)行李區的縱向長度要求(見11.9.2)及自卸車液壓舉升裝置的相關規定(見11.9.6);

      ——修改了應裝備汽車安全帶的座椅范圍(見12.1.1),增加了安全帶的型式要求(見12.1.2和12.1.3)、乘用車駕駛人座位應裝備汽車安全帶佩戴提示裝置(見12.1.5)及乘用車兒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見12.1.6);

      ——增加了總質量大于7500kg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應在右側設置廣角后視鏡和補盲后視鏡的要求(見12.2.1),修改了外后視鏡的視野要求(見12.2.2),增加了專用校車駕駛人視野、汽車列車必要時應加裝后視鏡加長架(見12.2.2)及教練車應加裝輔助后視鏡的要求(見12.2.7); 增加了應設置應急門的情形(見12.4.1.2),修改了應急門的尺寸和開啟要求、應急門引道要求(見12.4.2.1、12.4.2.3、12.4.2.5)及應急錘的相關規定(見12.4.3.2),增加了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的應急窗均應為推拉式應急窗或外推式應急窗的要求(見12.4.3.2);

      ——增加了不準許用戶改動燃料管路(見12.5.1)、發動機后置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燃料箱的前端面應位于前軸之后(見12.5.5)、每一個鋼瓶閥出口端都應安裝高壓過流保護裝置(見12.6.1)、不準許用戶改動或加裝鋼瓶(見12.6.3)、鋼瓶安裝在車上后鋼瓶編號應易見(見12.6.4)及氣體燃料車輛應安裝泄露報警裝置的要求(見12.6.15),修改了氣體燃料專用裝置通氣接口的相關規定(見12.6.9);

      ——修改了客車滅火器布置的相關規定(見12.9.2),增加了所有專用校車和發動機后置的其他客車應裝備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見)和危險貨物運輸車的特殊安全防護要求(見12.11),刪除了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應在駕駛室上方安裝紅色標志燈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

      ——修改了應裝備三角警告牌、保險杠和前風窗玻璃除霧除霜裝置的汽車范圍(見12.13.2、12.13.3、12.13.4)和機動車發動機的排氣管口布置要求(見12.13.7),增加了校車應配備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車安全氣囊系統的原則性規定(見12.13.5和12.13.6);

      ——增加了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見第14章);

      ——刪除了車速表指示誤差檢驗方法、轉向輪橫向側滑量檢驗方法、制動性能檢驗方法、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檢驗方法、氣密性檢驗方法(2004年版的附錄A~附錄E)及四種類型機動車技術條件要求對應一覽表(2004年版的附錄G),增加了典型車型車身反光標識粘貼示例及要求的相關說明(見附錄B)。

      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上海浦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國公路學會客車分會、天津摩托車技術中心、中國農業機械化科學研究院、洛陽拖拉機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應朝陽、周天佑、耿磊、羅躍、王凡、劉雪梅、孟秋、龔標、何勇、王學平、王冬梅、吳云強、劉欣、張炳榮、張咸勝、尚項繩、秦煜麟、孫巍、裴志浩。

      GB 7258—2004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7258—1987、GB 7258—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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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以下簡稱“GB 7258”)是我國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術標準,是進行注冊登記檢驗和在用機動車檢驗、機動車查驗、事故車檢驗的主要技術依據,同時也是我國機動車新車定型強制性檢驗、新車出廠檢驗及進口機動車檢驗的重要技術依據之一。

      GB 7258—2004 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以來,在加強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運行安全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和機動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廣大人民群眾對安全出行的期待越來越高,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不斷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當前我國大型客貨車輛的安全技術要求仍較低,與車輛安全性能相關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例較高。為此,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實際情況修訂GB 7258—2004,提高機動車(特別是大型客貨車輛)運行安全技術要求,嚴密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技術依據,已十分必要。

      本次GB7258修訂工作的修訂原則主要有:

      a) 從GB7258是我國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術標準這一屬性出發,根據道路交通發展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GB7258的適用范圍,提出特型機動車、教練車、殘疾人專用汽車等各類機動車的定義和運行安全管理的技術依據,嚴密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主要環節。

      b) 根據GB7258—2004執行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采用與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機動車分類標準,提高標準的可操作性。

      c)提高重點車輛的安全裝置配備要求和結構安全要求,加嚴臥鋪客車的安全技術要求,提高道路運行機動車的整體安全技術性能。

      d) 進一步明確公共汽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為加強公共汽車運行安全管理提供技術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

      a)鑒于輪式專用機械車的種類繁多、功能各異,本標準未對其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參數、轉向性能、制動性能、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及電氣設備、車身、安全防護裝置等參數和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b)叉車不屬于道路車輛,鑒于其外型和結構的特殊性,不適于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有軌電車是指以電動機驅動,架線供電,有軌道承載的道路車輛。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GB/T 2408—2008 塑料 燃燒性能的測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3181 漆膜顏色標準

      GB 4094 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 4599 汽車用燈絲燈泡前照燈

      GB 4785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

      GB 5948 摩托車白熾絲光源前照燈配光性能

      GB 8108 車用電子警報器

      GB/T 8196 機械安全 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

      GB 8410—2006 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GB 9656 汽車安全玻璃

      GB 10396 農林拖拉機和機械、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 安全標志和危險圖形 總則

      GB 11567.1 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

      GB 11567.2 汽車和掛車后下部防護要求

      GB/T 12428 客車裝載質量計算方法

      GB 12268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12676 汽車制動系統 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

      GB 13057 客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

      GB 13365 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

      GB 133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GB/T 13594 機動車和掛車防抱制動性能和試驗方法

      GB 13954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燈具

      GB/T 14172 汽車靜側翻穩定性臺架試驗方法

      GB 15084 機動車輛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

      GB 15365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

      GB 16735 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

      GB 17352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

      GB/T 17578 客車上部結構強度的規定

      GB/T 17676 天然氣汽車和液化石油氣汽車 標志

      GB 18100.1 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 第1部分:兩輪摩托車

      GB 18100.2 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 第2部分:兩輪輕便摩托車

      GB 18100.3 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 第3部分:三輪摩托車

      GB/T 18411 道路車輛 產品標牌

      GB 18447.1 拖拉機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輪式拖拉機

      GB 18564.1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

      GB 18564.2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

      GB 18565 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

      GB/T 18697—2002 聲學 汽車車內噪聲測量方法

      GB/T 19056 汽車行駛記錄儀

      GB 19151 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

      GB 19152 輕便摩托車前照燈配光性能

      GB 20074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外部凸出物

      GB 20075 摩托車乘員扶手

      GB 20300 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

      GB 21259 汽車用氣體放電光源前照燈

      GB 23254 貨車及掛車 車身反光標識

      GB 24315 校車標識

      GB 24406 專用校車學生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

      GB 24407 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

      GB/T 24545 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

      GB/T 25978 道路車輛 標牌和標簽

      GB 25990 車輛尾部標志板

      GB 25991 汽車用LED前照燈

      GA 524 2004式警車汽車類外觀制式涂裝規范

      GA 525 2004式警車摩托車類外觀制式涂裝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機動車 power-driven vehicle

      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

      3.2 汽車 motor vehicle

      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主要用于:

      ——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物品);

      ——牽引載運貨物(物品)的車輛或特殊用途的車輛;

      ——專項作業。

      本術語還包括:

      a)與電力線相聯的車輛,如無軌電車;

      b)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400kg的不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

      c)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600kg的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

      3.2.1 載客汽車 passenger vehicle

      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人員的汽車,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以載運人員為主要目的的汽車。

      3.2.1.1 乘用車 passenger car

      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的汽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它也可以牽引一輛中置軸掛車。

      3.2.1.2 客車 bus

      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的汽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個。

      3.2.1.2.1 公路客車 interurban bus

      長途客車 interurban bus

      為城間(城鄉)運輸乘客設計和制造、專門從事旅客運輸的客車,包括臥鋪客車,即設計和制造供全體乘客臥睡的客車。

      3.2.1.2.2 旅游客車 touring bus

      為旅游設計和制造、專門用于運載游客的客車。

      3.2.1.2.3 公共汽車 public bus

      城市客車 public bus

      為城市內運輸乘客設計和制造的客車,根據是否設有乘客站立區可分為:

      a) 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即最大設計車速小于 70 km/h、設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區,并有足夠的空間供頻繁停站時乘客上下車走動,有固定的線路和車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區運營的客車;也包括無軌電車,即以電動機驅動,與電力線相連的客車。

      b) 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即未設置乘客站立區,有固定的線路和車站,主要在城市道路運營的客車。

      3.2.1.3 校車 school bus

      用于有組織地接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或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3.2.1.3.1 幼兒校車 school bus for infants

      接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上下學的校車。

      3.2.1.3.2 小學生校車 school bus for primary student

      接送小學生上下學的校車。

      3.2.1.3 .3 中小學生校車 school bus for junior middle school student

      接送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小學生和初中生)上下學的校車。

      3.2.1.3.4 專用校車 special school bus

      設計和制造上專門用于運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校車。

      3.2.2 載貨汽車 goods vehicle

      貨車 goods vehicle

      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貨物或牽引掛車的汽車,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以載運貨物為主要目的的汽車。

      3.2.2.1 半掛牽引車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

      裝備有特殊裝置用于牽引半掛車的汽車。

      3.2.2.2 低速汽車 low-speed vehicle

      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總稱。

      3.2.2.2.1 三輪汽車 tri-wheel vehicle

      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 50km/h的,具有三個車輪的貨車。

      3.2.2.2.2 低速貨車 low-speed goods vehicle

      低速載貨汽車 low-speed goods vehicle

      最大設計車速小于 70km/h的,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

      3.2.2.2.3 危險貨物運輸車 road transportation vehicle of dangerous goods

      專門用于運輸符合GB 12268等相關標準規定的危險貨物的貨車。

      3.2.3 專項作業車 specical motor vehicle

      專用作業車 specical motor vehicle

      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在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專項作業的汽車,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掃路車、吸污車、鉆機車、儀器車、檢測車、監測車、電源車、通信車、電視車、采血車、醫療車、體檢醫療車等,但不包括以載運人員或貨物為主要目的的汽車。

      3.2.4 氣體燃料汽車 gaseous fuel vehicle

      裝備以石油氣、天然氣或煤氣等氣體為燃料的發動機的汽車。

    3.2.5 兩用燃料汽車 bi-fuel vehicle

      具有兩套相互獨立的燃料供給系統,一套供給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另一套供給其他燃料,兩套燃料供給系統可分別但不可同時向燃燒室供給燃料的汽車,如汽油/壓縮天然氣兩用燃料汽車、汽油/液化石油氣兩用燃料汽車等。

      3.2.6 雙燃料汽車 dual-fuel vehicle

      具有兩套燃料供給系統,一套供給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另一套供給其他燃料,兩套燃料供給系統按預定的配比向燃燒室供給燃料,在缸內混合燃燒的汽車,如柴油—壓縮天然氣雙燃料汽車,柴油—液化石油氣雙燃料汽車等。

      3.2.7 純電動汽車 batery electric vehicle

      由電動機驅動,且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可充電蓄電池或其他能量儲存裝置的汽車。

      [GB/T 19596—2004的 3.1.1.1.1]

      3.2.8 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具有一定的純電驅動行駛里程,且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可從非車載裝置中獲取電能量的混合動力汽車。

      3.2.9 燃料電池汽車 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

      以燃料電池作為動力電源的汽車。

      [GB/T 19596—2004的 3.1.1.1.3]

      3.2.10 教練車 driving school training vehicle

      專門從事駕駛技能培訓的汽車。

      3.2.11 殘疾人專用汽車 vehicle for handicapped driving

      在采用自動變速器的乘用車上加裝符合標準和規定的駕駛輔助裝置,專門供特定類型的肢體殘疾人駕駛的汽車。

      3.3 掛車 trailer

      設計和制造上需由汽車或拖拉機牽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無動力道路車輛,包括牽引桿掛車、中置軸掛車和半掛車,用于:

      ——載運貨物;

      ——專項作業。

      3.3.1 牽引桿掛車 draw-bar-trailer

      全掛車 draw-bar-trailer

      至少有兩根軸的掛車,具有:

      ——一軸可轉向;

      ——通過角向移動的牽引桿與牽引車聯結;

      ——牽引桿可垂直移動,聯結到底盤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3.3.2 中置軸掛車 centre axle trailer

      均勻受載時掛車質心緊靠車軸位置,牽引裝置相對于掛車不能垂直移動、與牽引車連接時只有較小的垂直載荷作用于牽引車的掛車。

      3.3.3 半掛車 semi-trailer

      均勻受載時掛車質心位于車軸前面,裝有可將垂直力和/或水平力傳遞到牽引車的聯結裝置的掛車。

      3.4 汽車列車 combination vehicles

      由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牽引掛車組成的機動車,包括乘用車列車、貨車列車和鉸接列車。

      3.4.1 乘用車列車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乘用車和中置軸掛車的組合。

      3.4.2 貨車列車 goods road train

      貨車和牽引桿掛車或中置軸掛車的組合。

      3.4.2.1 牽引桿掛車列車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全掛拖斗車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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